房屋买卖纠纷难厘必一运动入口清 法官实质解纷促和谐
必一运动第三人:“我要求原告返还我房屋,给付我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对我房屋造成的损失。”
近日,临漳法院柳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实质化解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2014年4月20日必一运动入口,第三人郭某向被告代某借款20万元,同时将第三人郭某的自有房屋抵押给被告代某。后因第三人郭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被告代某于2017年将案涉房屋卖予原告郝某,并由郝某向被告代某支付房款19万元。该房屋由原告郝某经营门市至今,期间因用电不慎,导致该房屋失火,造成一定损失必一运动入口。
第三人郭某认为原告郝某与被告代某的房屋买卖未经其所有权人同意,想在要回该房屋的同时,要求原告郝某承担因房屋失火造成的损失和房屋占用期间的租金。原告郝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相应房款,该房屋已归自己所有,如果第三人郭某要回房屋,则被告代某必须返还自己房款,为此必一运动入口,原告郝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代某返还其房款。
理顺思路,调解先行。案件受理后必一运动入口,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三方当事人且争议较大,矛盾较为突出,如果一判了之,未必能实质性化解三方当事人矛盾,遂决定采取“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的工作思路,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抽丝剥茧,层层突破。根据三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在案证据,承办法官耐心向三方当事人释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即不动产权登记所有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郝某与被告代某未经房屋所有权享有人同意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此,被告代某应当返还原告郝某购房款,原告郝某应退还房屋。对此,原告郝某与被告代某均表示认同。但就第三人郭某所主张的房屋在原告郝某占用期间失火造成的损失及占用租金,三方在应予以赔偿的数额上仍存在争议。
多次调解必一运动入口,心结化解。承办法官考虑到房屋损失评估费较高,且三方当事人实际已经构成“三角债务”关系,为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维护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转变思路,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从“情、理、法”等多方面耐心细致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引用相似案例耐心向当事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寻找三方诉求平衡点,最终达成了“原告郝某退还第三人郭某房屋,被告代某给付原告郝某房款7万元,被告郝某与第三人郭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的一致调解意见,该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