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约仍继续使用房屋 原合同有效必一运动
必一运动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一切行为的准则,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尤其是合同到期后的续签问题一定要理清,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续签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案,判决承租人支付物业费。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0年3月5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商铺,租赁期为三年,乙方每年按时向市场交纳物业费,物业费一年一交必一运动,随每年租金一起交纳。该合同租赁三年期满以后,甲方与乙方没有继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今年1月,乙方腾退涉案房。在此期间,乙方一直向甲方交纳租金,且从2010年至2020年上半年,涉案商铺的物业费一直由乙方交纳。2023年12月,涉案商铺的物业公司向商铺(业主)发放催缴通知单,催缴2020年7月18日到2023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19500元。甲方补交了物业费后,向乙方主张该款项。乙方以在2013年3月5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未明确商铺物业费交纳的主体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必一运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013年3月5日后必一运动,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续签过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仍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必一运动。故原合同约定内容仍有效,原告向被告主张的19500元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必一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