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一运动房屋转租与租赁权利转让的区别
必一运动在生活中,房屋转租与租赁权利难免会因为专业知识和业务不熟而发生一些纠纷。在商铺市场中经常会遇见所谓“二房东”或“三房东”,这其中就存在“盘店”的问题。俗称的“盘店”,其实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两种租赁合同变更方式,即房屋转租和租赁权利的转让。
从法律关系构成来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转租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合同,转租后转租人仍享有租赁权利。租赁权利的转让则是指转让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租赁资格转让给受让人必一运动,即转让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出租合同已经据此解除,转让人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租赁资格的受让人与房屋产权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从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来看,承租人(转让人)无论是转租房屋,还是转让房屋的租赁权利,均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必一运动,但在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本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承租人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出租人在本租合同之外另行同意。而租赁权利的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一方(转让人)对于合同权利的概括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出租人同意必一运动。
从违反上述前提条件(即承租人没有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的法律后果来看,房屋转租合同属于无效,出租人可以直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本租合同;而在租赁权利的转让中,转让人将租赁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但出租人有权以违约为由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从是否前后合同之间存在约束关系来看,房屋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必一运动,具体表现在:(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2)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而租赁权利转让之后必一运动,由于承租人(转让人)退出租赁合同,受让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原租赁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租赁权利转让的法定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的租赁权利转让应以何为成立要件,合同法未作明文规定。汪 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